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研究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25人组成,任期四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所长、主管副所长、党委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中遴选的人员组成。成员名单报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设在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学位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批准的授予学位权限,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1、负责审查通过毕业研究生和拟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2、组织制定本单位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3、审批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4、审查通过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名单; 5、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6、做出撤销因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提议; 7、向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8、作出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拟授予决定; 9、对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学位授予标准讨论学位授予事宜,出席会议的人数不能少于全体委员的2/3。学位评定委员会要严格把关,思想品德与学位水平并重,全面审查。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委员的2/3以上(含2/3)且超过全体委员半数的成员同意,方可通过授予学位。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职责
1、召集和主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2、在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文件材料上签署意见; 3、审批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4、指导学位办公室工作。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和任务
1、本所毕业研究生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材料准备工作; 2、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决定文件材料的起草和印发工作; 3、组织对同等学力申请博士、硕士学位人员资格审查和专业知识结构水平的认定工作; 4、整理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 5、审查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6、办理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由人教处负责解释。 |